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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巡察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2025-10-31

中共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

关于县委第二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的

整改情况报告

按照静乐县委巡察工作统一部署,2025年3月17日至6月17日,县委第二巡察组对中共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进行了常规巡察。7月31日,县委第二巡察组向中共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整改落实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着力推进整改落实。院党组召开党组会研究巡察整改工作,制定了《关于落实县委第二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对巡察反馈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每个整改问题明确牵头领导、牵头部门、协同部门和整改时限,全面贯彻落实整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层层传导整改责任。严格落实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的主体责任、党组“一把手”的第一责任和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冰为组长,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王伟为常务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为副组长,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察整改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巡察整改中的问题。班子成员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带动分管部门认真落实巡察整改要求,加强督促指导把关,推动巡察整改走深走实。

(三)紧密结合实际,确保用好整改成效。坚持把巡察整改工作和检察日常工作等结合起来。在安排落实日常任务时,同步安排落实整改任务,以整改促进工作、以工作带动整改。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冰对重点问题整改亲自进行调度,对整改不到位的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对整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推动巡察整改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二、问题整改的具体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10月31日,针对巡察反馈的四个方面16个具体问题,制定整改措施56条,已完成整改14个,阶段性完成整改2个。

(一)学习贯彻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等不深不细不实,履行“四大检察”职责责任有差距,推进“检察护企”、知识产权检察等工作不够有力

1、学习贯彻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等不深不细不实。一是学习次数不多、主观能动性不强。2022年以来院党组组织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等次数不多,传达上级精神主观能动性不强。未制定并执行会前学法制度,谈话了解到,部分班子成员和员额检察官对“宽严相济”政策、三个规定等内容表述不清;二是理论学习中心组重达标轻质量。“搭车”开会、学习时间不够、会议记录混记现象较为普遍;三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到位。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理念有偏差。2022年以来市检察院组织的案件评查。仍发现县检察院有不合格案件和瑕疵案件。群众对检察院执法工作满意度不太高。

整改措施:一是坚持第一时间组织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把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第一议题”学习内容,同时制定年度会前学法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开展学习;二是进一步明确党组中心组学习在用好个人自学、做实集体研讨、加强调查研究、拓展形式载体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优化学习内容和学习时长设置,提升学习质量;三是组织业务知识学习,加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能力,提升规范办案意识。强化案件评查工作,承办检察官以“一案一表”形式开展自查。要求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阐释办案的理据,特别是对不批捕、不起诉等案件,要详细说明理由,争取群众的理解和认同。

整改结果:已完成。

2、贯彻落实党中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够到位。诉前羁押率较高、不捕不诉率较低。部分检察官司法理念更新不及时,“够罪即捕”的惯性思路依然存在。

整改措施:一是开展专题学习培训。定期组织检察官深入学习党中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实质等,邀请上级检察院业务骨干等进行授课,通过案例分析、理论研讨等形式,帮助检察官深刻理解政策内涵;二是树立正确司法导向。强调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以及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等因素,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将“宽严相济”政策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三是完善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考核评价体系,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严格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政策的检察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进行问责,激励检察官积极主动地落实好政策。

整改结果:已完成

3、履行“四大检察”职能责任有差距,监督仍有盲区和短板。刑强民弱仍然存在,民事检察发现问题能力不足,民事生效裁判提请抗诉及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乏力。民事监督案件办理数量少覆盖领域不广。主动发现虚假诉讼、违法调解能力较弱,行政检察覆盖面小,案件质效不高。2022年至今,共办理行政监督案件26起,其中只有3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缺失,特别是对行政非诉执行不到位;公益诉讼检察开展不力,仍有盲区和短板。案件质效不高,类案群立、类案群发问题比较突出。主动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能力不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质效不高。纠正漏捕漏诉案件质效提升不够。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没有实质化运行。

整改措施:一是破除“重刑轻民”思想,树立“刑事、民事检察并重”理念,定期开展民事检察业务专项培训,建立民事案件定期排查制度。拓宽监督线索来源,加强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的沟通,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对发现的疑点案件及时启动监督程序。成立虚假诉讼监督专业办案组,集中办理疑难复杂虚假诉讼案件;二是加强行政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加大对强制隔离戒毒行政行为案件的精准监督,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促进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三是梳理公益诉讼检察盲区和短板,重点关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加大线索排查和案件办理力度。从公益受损程度、社会影响、整改可行性等维度进行分级评估,避免“类案群立”或“凑数式立案”;四是明确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总体要求、工作职责和工作措施,明确办公室实行双负责人制,派驻办公室检察官实行值班制度,由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轮流值班并履行工作职责,同时建立工作日志、工作台账和值班表。

整改结果:已完成。

4、推进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检察护企”工作不够有力。一是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开展不深入。2024年4月8日挂牌成立了“静乐县藜麦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后续没有跟进开展法律服务等实质性工作;二是协同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党组对优化营商环境重视不够。只出台了方案、成立了领导组,未建立起有效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缺少优化刑罚执行监督环节服务措施和涉企案件和解,在解决劳动纠纷、化解涉企矛盾中与其他行政机关合力不够;三是未设立12309检察服务中心,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并未实际运行,未能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司法服务。

整改措施:一是成立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副检察长为直接责任人,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每季度至少1次),研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人员进行约谈和问责;二是建立健全协作联动机制。与法院、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沟通好联系,明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协作内容,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每年至少2次),形成保护合力;三是成立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并设立涉企案件专门受理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接待民营企业来人、来电、来信咨询和案件申报;四是院领导每人定点联系1家企业,带头深入企业开展服务活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司法需求,并定期向院党组汇报入企服务情况,确保服务工作落到实处。明确专人负责联络室日常工作,确保联络室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建立与工商联的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

整改结果:已完成。

5、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有差距。一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体责任压紧压实不够到位。专题会议学习、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多,安排部署具体工作少。大部分班子成员未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民主生活会内容,进行述职述责,对可能发生的涉检舆情没有制定处置预案。二是季度意识形态报告不严不实,分析研判流于形式。三是门户网站信息更新不及时。

整改措施:一是制定《静乐县人民检察院意识形态工作要点及任务分解方案》,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协助党组书记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履职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内容。同时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制定《静乐县人民检察院意识形态舆情处置预案》,确保快速妥当处置突发舆情;二是完善季度意识形态报告审核机制,确保分析研判结合实际,内容严谨细致;三是完善《静乐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管理办法》,明确信息更新频率及责任人。

整改结果:已完成。

6、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治检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责任分解不细不实。院党组安排部署具体工作较少,没有将管党治检与检察系统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二是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有差距,没有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指导、检查、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各项工作。掌握和分析研判所分管领域和部门负责人的思想动态和廉政风险。对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谈话提醒不够。三是未按照清廉单位考核指标要求建立“小微权利清单”和“中层干部廉政档案”,内审制度未建立。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对检务党务信息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区分内容,进行及时公开和定期公开。

整改措施:一是压实主体责任,细化责任分解。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年度全面从严治党治检工作,明确具体任务、责任人和完成时限;二是强化“一岗双责”,抓实日常监督。严格要求班子成员定期深入分管部门,通过谈心谈话、分析研判等方式,全面掌握干警思想动态和廉政风险点;三是组织梳理制定覆盖各岗位的“小微权力清单”,建立中层干部廉政档案,制定出台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严格执行党务、检务公开相关规定,明确公开内容、范围、时限和流程,指定专人负责,对应当公开的信息做到“及时公开”与“定期公开”相结合,确保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监督。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结果:已整改。

7、作风建设不严不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仍然存在。一是调查研究不细不实。在各类主题教育、“检察护企”等工作中,未按照相关要求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调研工作流于形式。2023年以来。班子成员到帮扶村西沟每年调研走访人均仅3次,达不到每月1次的要求;二是存在以文件传达文件、会议落实会议的问题;三是检察干警对“三个规定”填报不认真,质量不高,存在被动填报、凑数填报的现象。

整改措施:一是院党组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带头查找问题,对出现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并制定整改方案,对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予以通报;二是调查研究抓细抓实,班子成员每年调研走访不少于每月1次;三是把文件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步骤,把会议部署细化为具体的责任清单,确保工作真正落地见效;四是定期通报“三个规定”填报情况,对关键岗位长期零报告人员,以书面提醒函的方式提醒督促。

整改结果:已完成。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治检主体责任不到位,作风建设不严不实,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有偏差

1、司法为民不够到位。一是信访接待制度落实不到位。县检察院无信访接待室,检察长、副检察长无固定接访日和时间、人员安排,也未在“静乐县检人民察院”公众号公布过。申诉、控告登记记录简单,未能反映申诉、控告具体事项和后续处理情况,且与线上数据不一致;二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扎实。“法治进校园”活动开展不够,未能达到“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活动”的要求。法治副校长基本未到所在学校进行法治宣传、授课,有的法治副校长聘期已到但未续聘;三是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不强。推进县域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停留在法律宣传上,没有深层次分析案件背后的监督治理共性问题。制发以及对落实效果的判断基本上依靠“文来文往”。没有深入到行政机关和问题发生地进行“跟进督促”。

整改措施:一是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室,制定详细的接访排班表,每月固定检察长、副检察长接访日,确保每天都有专人负责接访工作。同时定期公示信访接待室地址、联系电话、接访时间、接访人员信息等内容,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制定统一、规范的信访接待记录表格,明确记录内容,包括信访人基本信息、信访事项、反映的问题、诉求、接访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处理结果等,确保记录全面、详细、准确。安排专人负责数据的录入、核对和更新工作,定期对线上线下数据进行比对,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纠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邀请妇联、团委等相关单位走进校园,共同开展法治讲座和互动问答,提升学生法治意识。督促法治副校长开展进校园法治宣讲、宣传并建立台账,聘期已满的进行续聘,对因确不能履职的法治副校长及时更换调整;三是改变“文来文往”的监督模式,对于制发的检察建议,采取“一对一”跟进督促方式,对整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深入行政机关和问题发生地开展实地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查看现场等方式,全面掌握被建议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发现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

整改结果:已完成。

2、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有偏差。一是案件质量不高,仍存在不合格案件和瑕疵案件;二是刑事检察仍存在定罪量刑不准确。诉判明显不一和县检察院提出量刑后法院未采纳;三是司法规范化建设有差距。案卷中逻辑矛盾、纰漏等问题较多。

整改措施:一是建立“每月一学”机制,聚焦刑法、刑诉法等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结合典型案例深析实务难点。推行“师徒结对”,由资深检察官带教新人,通过阅卷指导、庭审观摩等方式提升实操能力。形成“学用结合、以学促质”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与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就定罪量刑标准、量刑建议采纳等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统一司法尺度。在案件起诉过程中,及时向法院移送与量刑有关的证据材料,详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对于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案件,认真分析原因,及时与法院沟通,必要时依法提出抗诉;三是定期开展案卷评查,成立专门的案卷评查小组,定期对已办结案件的案卷进行全面评查,对发现的逻辑矛盾、纰漏等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并及时纠正;四是配合市院检务督察局对相关案件进行专项评查,并追究办案检察官相应责任。

整改结果:已完成。

3、财务管理不严格,制度执行不到位。2022年5月购入部分办案设备未及时入固定资产账。2022年购入值班室用品无领用明细表。公务用车燃油费支付不规范,2022年以来县检察院7辆公务用车均未办理公务用车加油卡,也未实行“一车一卡”,燃油费支付到司机或用车人公务卡中。

整改措施:一是安排专人于2025年8月将相关设备补录入固定资产账。同时对2021年以来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二是完善了办公用品等的发放领取制度;三是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的规定执行并安排专人负责审核监督。

整改结果:已完成。

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还禁而未绝。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干警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二是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干警日常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干警操办婚丧事宜的相关制度;三是主动对接派驻纪检监察组,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整改结果:已完成。

(三)党建基础工作薄弱,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充分

1、院党组统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发挥不充分。一是党组议事程序不规范,制度执行不到位。查阅2022-2024年党组会议记录、纪要发现,召开党组会存在非党组成员参会的现象。且党组会议记录中重大事项商议只有党组成员表态结果,事后未签字确认;二是对党建工作重视不够。院党组对党建工作安排部署较少;三是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部分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个人发言材料雷同,未能达到查摆问题、检视问题、解决问题的目的。会中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尖锐,没有起到“红脸出汗”的效果;四是分工不明确。2024年12月有两名班子成员进行了调整,未见调整后的分工文件;五是检察委员会建设运行不规范,履职不够到位,未按规定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原始会议记录有缺失,只有2023年11月以后的会议记录,未按规定制作会议纪要,记录不规范。检察委员会未按照《工作规则》要求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并及时报检察长审批后存档。仅局限于商议不起诉案件,未按《工作规则》要求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提交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等事项进行商议,执行情况缺乏监督,办案检察官未在执行决定五日内签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报办事机构备案。

整改措施:一是规范党组议事程序,强化制度执行。深入学习党组议事规则和相关制度。完善党组会议记录流程,会后签字确认,确保决策过程的合理性、规范性;二是定期研究部署党建工作,制定详细的党建工作计划和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党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同频共振;三是制定出台《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遮掩,不回避,增强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和效果;四是制定班子成员分工文件,确保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五是严格按照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程序履行职责,设立检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并由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整改结果:已完成。

2、党建基础工作薄弱,引领作用发挥不够。一是班子不健全。县检察院原机关支部书记于2024年12月调动离任,一直未按法定程序及时组织开展补选工作;二是“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内容单一。多是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和思想实际交流讨论较少;三是组织生活会召开流程不规范,质量不高;四是党员年龄结构老化,党员发展滞后;五是离退休支部政治功能虚化、弱化。

整改措施:一是严格按照规定补选党支部书记,确保支部班子健全。

整改责任人:秦艳阳

整改责任部门:机关党支部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31日

二是坚持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坚持每月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精心设计每个环节,增加活动吸引力,不断提高活动实效。

整改责任人:秦艳阳

整改责任部门:机关党支部

三是严肃党员教育管理,将党员每月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纳入党员积分管理,着力提高党员参与组织生活的严肃性、积极性。

整改责任人:秦艳阳

整改责任部门:机关党支部

四是新发展党员一律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执行,积极向县委政法委党总支争取入党名额;。

整改责任人:秦艳阳

整改责任部门:机关党支部

五是进一步规范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机制,推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实质化运行。

整改责任人:秦艳阳

整改责任部门:机关党支部

整改结果:完成阶段性整改。

3、选人用人程序不严格。队伍建设有短板。一是考察资料有缺失。部分同志职务职级晋升缺少谈话资料等;二是公务员、检察官晋升职级滞后,未按期择优晋升;三是检察干警队伍年龄结构老化,活力不足,梯队建设不合理。

整改措施:一是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全面梳理制度流程,规范考察材料内容,杜绝"变通操作",强化考察过程管控;二是常态化开展公务员、员额检察官职级晋升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择优晋升;三是聚焦梯队建设短板,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开展干部队伍现状分析、分层分类建立梯队培养体系。建立干部梯队“成长档案”,跟踪记录;

四是政治部对符合晋升条件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汇总,综合评定其工作实绩、工作纪律、奖惩情况等并报院党组,院党组充分酝酿后启动相关等级职级晋升程序。

整改责任人:秦艳阳

整改责任部门:政治部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31日

(四)巡察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实效有欠缺

1、整改机制缺失,巡察整改要求落实不到位。未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巡察组2020年12月反馈意见的整改台账。整改“三清单”空白,问题梳理不清晰,任务分配和责任落实无据,未制定问题清单,无法精准界定巡察发现的具体问题,任务清单缺失。整改工作任务不明确,难以有序推进,责任清单缺位。

整改措施:将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巡察组2020年12月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纳入本次整改任务清单同步开展整改,做好任务分配和责任落实,确保责任到人。实现上轮巡察问题彻底整改到位。

整改结果:已完成。

2、落实上轮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彻底。上一轮巡察共向检察院党组反馈共性问题6个17项。其中反馈的“议事规则不规范”、“部分干警学习滞后”等问题。截至目前,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仍未彻底整改,本轮巡察又发现类似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严格执行《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材料在会前1天送达派驻纪检监察组知悉;二是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议事制度,突出抓好议事事项会前准备工作,不随意增加议题;三是党组会议后确定的讨论事项会议纪要必须有参会党组成员签字确认;四是将干警理论学习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确定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对干警学习情况进行定期督促,对学时落后、长期不学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整改结果:已完成。

三、下一步整改工作安排

经过全院上下共同努力,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对下一步的艰巨任务,院党组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将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目标任务不变、标准要求不降、整改力度不减,持之以恒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所有整改事项见底到位、整改工作常态长效,加快推动静乐检察事业再上新台阶。

(一)强化政治引领,落实从严治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思践悟、融会贯通,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全力推进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深度融合,切实把对党忠诚体现到贯彻党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院决策部署的行动上,体现到司法办案的实效上。

(二)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机制。以问题为导向,深入梳理分析巡察反馈意见,继续加大建章立制力度,对现有制度梳理完善,结合巡察整改落实工作,对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长期坚持;对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存在制度漏洞、制度缺失、制度失效问题的,逐一加以改进、完善和优化,切实增强制度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同时,持续完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照单履责、述职述责、定期报告等制度,注重落实,狠抓执行,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靠制度规范约束党员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真正把巡察整改转化为健全制度、建强队伍、推动工作的实效实绩。

(三)持续凝心聚力,推进各项工作。院党组将以此次巡察为契机,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党的建设,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把整改融入日常工作长抓不懈,立足长远巩固整改成效,把巡察反馈意见整改与统筹推进检察工作相结合,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充分运用好巡察整改成果,不断促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开创静乐检察工作新局面,以实实在在的整改成效,向县委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

中共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