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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5-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各内设机构、全体干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和《山山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为充分调动县检察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建立与工作职责工作业绩相联系的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机制,制定本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和《u山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为充分调动县检察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结合县检察院工作实际,建立与工作职责、工作业绩相联系的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绩效考核坚持遵循司法规律、把握实干导向,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坚持公平公正、突出实绩的原则。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与检察人员职务和职级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办案质效、办案数量、办案难度和工作总量等因素,注重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切实发挥绩效考核与奖金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员分类管理实施后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警察除外)和司法行政人员 

   第四条 绩效考核应当以岗位职责为依据,坚持个人自评与 组织考核相结合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统一尺度与分级分类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二、考核组织 

     第五条 绩效考核工作由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主任由检察长担任,副主任由检察长指定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政工、纪检组、案件管理、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检察官代表2名、检察辅助人员代表2名、司法行政人员代表2名组成。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治部。 

    第六条 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制定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岗位职责说明书及具体工作要求 (二)组织制定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绩效考核; (四)向院党组提出考核档次意见和奖金分配方案; (五)负责对考核结果申诉的处理。

     第七条 绩效考核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由政治部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组、机关支部、案管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分工配合。  

  

      三、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检察官的绩效考核主要以履职情况、办案质量、办案数量、办案效率、司法能力、职业操守、研修成果、外部评价等为主要考核内容和依据;检察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协助参与的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履行辅助职责的工作量和实际效果、职业操守、研修成果等。 

   第九条 以办案为主的业务部门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实行案件量化为主的综合评价;以指导、管理、监督为主的业务部门及派驻基层检察室检察官、检察輔助人员,实行任务量化为主的综合评价案件量化评价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办理的案件数量总和,并按照办理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统计。任务量化评价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完成的年度工作任务情况。 

   第十条 办案质量、办案效率主要依据有关案件质量评査和司法责任制的规定子以评定,抽样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办案质量的重要依据。办理的案件获得上级机关充分肯定,或者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工作经验具有一定区域的良好影响等,应当给予一定加分,办理案件未能达到相关案件质量标准,或在案件评查、抽样评佔中出现明显负面评价,应当给予相应减分。 

 第十一条 司法能力、研修成果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岗位素能培训、业务竞赛以及承担业务指导性案例编纂、立法司法解释建议调研、专项业务调研分析、规范性文件起草等情况。

     第十二条 职业操守主要依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等规定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外部评价主要是根据岗位职责不同,听取与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履职有密切联系的审判人员、侦查人员、监管民警以及上级检察院相关部门的评价以上人员或者单位可以选择其中一类,也可以同时选择多类。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进行,重点考核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及重大工作完成情况。 

    

     四、绩效考核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院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由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绩效考核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年初,各部门按照《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山山西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权力清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部门工作目标与个人岗位职责,编制、修订量化考核指标,报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实行百分 制平时考核每季度结東后10天内进行一次,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八条 检察官的绩效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管科对掌握的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质量、数量、效率和安全等情况进行汇总,送考核组织部门作为参考意见; (二)考核对象对本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在部门内述职,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考核对象为院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在全院述职,在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 (三)征求纪检组有关廉洁自律方面的意见,征求政治部有关作风纪律方面的意见,征求机关党支部有关党风建设方面的意见; (四)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对象量化考核成绩、日常表现、民主评议和测评情况以及纪检组、政治部、机关党支部意见,按照4:2:1:1:1:1的比例核定考核分数,按分数高低提出绩效考核档次初步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把关; 考核对象为院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政治部按上述比例核定考核分数,按分数高低提出绩效考核档次初步意见,报检察长审核把关; (五)政治部根据分管院领导的意见,拟定考核档次,经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提请院党组研究确定,在全院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有异议的,由政治部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处理,无异议的,按公示的绩效考核档次执行; (七)将绩效考核结果存入本人司法档案。

   第十九条 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考核对象对本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在部门内述职,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 考核对象为院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在全院述职,在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 (二)征求纪检组有关廉洁自律方面的意见,征求政治部有关作风纪律方面的意见,征求机关党党支部有关党风建设方面的意见; (三)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对象量化考核指标、日常表现、民主评议和测评情况以及纪检组、政治部、机关党支部意见按照4:2:1:1:1:1的比例核定考核分数,按分数高低提出绩效考核档次初步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把关; 考核对象为院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政治部按上述比例核定考核分数,按分数高低提出绩效考核档次初步意见,报检察长审核把关; (四)政治部根据分管院领导的意见,拟定考核档次,经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提请院党组研究确定,在全院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有异议的,由政治部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处理,无异议的,按公示的绩效考核档次执行; (六)院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由政治部留存,其他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各部门自行留存。 

  

     五、绩效考核的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作为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一)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原则上应当是履行职责好、办案质量数量效率高、司法能力强、职业操守评价高。“优秀”比例分别不超过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总数的309%; (二)履行职责一般、办案质量数量效率一般、司法能力一般、职业操守评价一般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被追究司法责任并受到停职、廷期晋升、降低等级等处理的 4、违反纪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6、其他应当当确定为“不称职”情形的; (四)其他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一条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在考核年度按照组织安排,脱岗参加培训、上挂下派锻炼或者抽调到上级检察院及其他单位工作的,其绩效考核等次由本院综合考核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业绩考核时,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因与职务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按照本办法补定等次。 第二十三条 年度内因病、事假等个人原因累计离岗超过半年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本年度绩效考核不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 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等次的,本年度计入等级晋升年限。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定等次的,本年度不计入等级晋升年限。 

  第二十五条 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不定考核等次的检察官,由所在院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提出检察官退出员额的意见,按《山西省员额制检察官退出办法(试行)》办理。 

   第二十六条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对绩效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考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党组申诉。 六、绩效考核奖金的分配 

   第二十七条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差别化发放 .

  第二十八条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核定 第二十九条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分为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两个部分,分别占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40%和609%。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按人均分配,按月随工资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按绩效考核情况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条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原则上按照以下方法分配: (-)分别按照全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40%和60%,确定全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 (二)在本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限额内,平均确定每个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数额,按月随工资发放; (三)在本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限额内,依据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等次确定每个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数额,年终一次性发放。以优秀等次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为计算基准,考核结果为称职的应比优秀的低109%,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进行相应扣减。 

    第三十一条 员额内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等院领导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按照本院检察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平均数发放。 

    第三十二条 根据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情况,可以扣减或者停发其绩效考核奖金 (一)对于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其奖励性绩效考核 奖金按所在序列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平均数的50%发放; (二)对于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和考核不定等次的,停发其当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绩效考核补定等次的,确定等次后应当补发其停发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三)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政纪处分期间及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停发全部绩效考核奖金,已发出的予以收回; (四)全部停发绩效考核奖金和按50%比例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由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本院党组决定后,由政治部门通知财务部门执行; (五)扣减或者停发的绩效考核奖金计入各自序列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 

    第三十三条 绩效考核奖金自检察官员额制落实之月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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