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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17-05-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优化检察职能和检力资源配置,强化法律监督、自身监督和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根据《山西省县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院内设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我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 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 精神,认真落实中央、高检院、省委及省市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建设为方向,以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为目标,遵 循整合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推行扁平化管理的基本原则,突出出基层一线办案特点,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形成职贵 明确、权责统一、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工作组织机构体系,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我院内设机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原则 2、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3、强化内部制约原则; 4、强化队伍专业化建设原则; 5、与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其他改革措施统筹协调推进原则 三、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我院现核定政法专项编制27名,实际占编26名,具有 检察官资格的有18名(含检察长、副检察长),首批检察官选入额6名(其中:以院领导身份入额1名,以普通身 份检察官入额4名),内设机构10个,核定院领导职数6名,一正三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按照省院相关的改革方案要求,根据检察职能和我院检力配置,将原有的10个内设机构整合为四个部门,形成“5-1”模式。

  (一) 综合保障部:合并行使办公室、行政装备、检察技术、政工、法警队职能。综合保障部编制5人,设部长1人,副部长2人,由 政治部主任主管。 1、负责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院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处理检察信息,编编发内部刊物; 处理机要文电;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负责档案管理、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机 关日常值班等职责。 2、负责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负责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信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费及基本建设经费等各项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政府采购等职能。 3、负责本院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的管理;负责本院通信、计算机网络、智能会议、信息安全、信息化应用、互联网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障工作;负责检察技术和信息化专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承担本院信息安全工作,组织落实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政策与法规等职能。 4、负责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担本院机构编制工作以及专业技术职称、工资津贴和奖励工作,制定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宣传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职能。5、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等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生活福利、休养,用车和文体活动等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能。6、负责对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司法警察配合本院业务部门履行职责等职能。

   (二)刑事检察部:合并行使侦查监督、公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编制7人。设部长1人(员额检察官),副部长2人 具体职责: 1、负责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复议、复核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不予)逮捕的案件;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抨期限;批准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俿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否合法;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查活动;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等职能 2、负责对侦查机关(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査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负责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职能。出席公诉案件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和审判监督职责;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 特别程序赋予公诉部门的审查、监督职责;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职能。 3、负责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捕、诉,监(法律监督)、防(犯罪预防)一体化,负责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综合治理理工作。 4、负责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子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包括减刑、假释案件的出庭)、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对社区矫正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实行监督;受理刑事被 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对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性权益予以保障等职能。 

   (三)民事行政检察部:行使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设编制4人,设部长1人(员 额检察官),副部长2人。 具体职责: 负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调解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办理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案件;按照高检院部署,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监督案件,以 及对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案件;办理跟进监督案件和复查業件;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办理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案件;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移送职能机关(部门)查处等职能。

    (四)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合并行使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控告申诉检察、检委办、监察、检务督察职能。编制5人,设部长1人(员额内检察官),副部长2人。 具体职责:

  1、负责案件受理、审查、流转和结案审核;负责办案流程监控;负责涉案财物的监管;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的监管;负责接待牌护人、诉讼代理人;统一负责组 织并参与办案质量评查:;负责检察业务统计、分析;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统业务应用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管理;负责电子卷宗制作和使用管理等职能。

  2、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检察工作法制建设的调研;编辑检察工作 应用法律、法规文件和检察工作年鉴等职能。 3、负责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初核举报线索,办理有关控告案件,开展举报奖励工作,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负责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入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撇销案件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等职能。 4、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等职能。 5、负责检查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负责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控告检举;调査处理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受理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6、对本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的情况进行督察;对司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 程序和办案纪律的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和个案跟踪;检察人员遭受不法侵害时,实施维 权活动;收集有关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社情民意,为院党组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完成检察长或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等职能。 

    四、内设机构负责人配备、称谓 

   内设机构改革后,司法办案和综合业务机构负责人由副检察长兼任或员额制检察官专任;司法行政和检察辅助机构负责人,由院领导兼任,也可由司法行政人员或检察辅助人 员专任;各配备副职2名,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均称为“部长”。 

     五、方法步骤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织院党组成员员认真学习上级有关精神,将思想统一到各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内设机构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2、宣传动员,明确岗位,召开全院干警大会,公布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编制和条件,在已入额除检察长外的5名检察官中,由院党组确定各部部长人选,其他干警根据员额比例、个人能力和特点优势,确定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定岗,调整到位,优化配置,确保各部门高效运行。

     六、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内设机构设置精简效率,干警岗位设定公开公正,特设内设机构改革领导组,全面负责本院内设机构改革 和人员分类定岗工作。 

  组长:边小平(党组书记、检察长) 副组长:李俊青(党组副书记) 成员:邱海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陈风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王成岗(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高贵珍(党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王跃德(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内设机构改革组织协调及日常 工作 办公室主任:王跃德(兼任) 副主任:袁成刚、聂利军 成员:侯殿鄉、冯燕、韩艳芳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内设机构整合试点工作中,院党组要落实主体责任,肩负起改革重任,精心组织好内设机构改革工作。(二)稳定队伍、强化职能。院党组在内设机构改革实施过程中要加大政治工作力度,准确把握改革中检察队伍的思想动态,将改革政策宣传到位,及时消除疑虑化解矛盾,确保检察队伍的整体稳定。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在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下,不断巩固检察职能根基,深入强化检察职能定位,努补齐检察职能短板,确保内设机构改革中各项检察职能不能减少、不能削弱。 (三)严肃纪律、统筹兼顾。院党组要在内设机构改革中,严肃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改革的各项政策要求,特别是改革期间,不擅自突破本方案中规定的内设机构最高数量限制,若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内设机构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统筹兼顾内设机构改革与其他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和检察工作任务的关系,控制好各项改革任务的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和检察工作任务全面协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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