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2日下午,怀远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五桥工地项目部报警,称工地有几名醉酒人闹事,阻挠施工,请求出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见工地工人正在和几个浑身酒气的人据理力争。在询问过程中,民警察觉几名电动车驾驶人浑身散发酒气,后经司法鉴定,三名驾驶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均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其中一名驾驶人酒精含量高达223.23mg/ml,涉嫌醉酒驾驶。 经查,三被告人当日中午在一酒店喝酒,席后,陈某、温某骑着两轮电动车,夏某坐在陈某着电动车后座。途中,因喝酒过多,在经过S307省道华润雪花啤酒厂门口时,陈某和夏某的电动车摔倒在地,后夏某主动骑上陈某的电动车带着陈某,到了五桥一工地附近又摔倒了,接下来就出现了开头一幕。
承办检察官表示,三名被告人所骑电动车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认定是设计时速等指数超标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