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1日,陈传单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该村村委会北侧“村村通”水泥路附近的退耕还林种下的约4亩杨树出售给他人采伐,共采伐杨树213棵。经长丰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出具的案件现场检尺表测算,被伐杨树的活立木蓄积达23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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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株为起点。 (朱玉胜 朱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