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3日晚8时许,阚年方驾驶摩托车至舒城县孔集镇路里村境内,用自制的捕蛙网在野外池塘及水渠里捕捉青蛙。次日,阚年方骑摩托车带着捕获的青蛙,准备拿到市场上卖,在路上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统计,阚年方共捕获青蛙197只,其中死亡7只。后民警与阚年方一起将190只活青蛙放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阚年方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青蛙被及时放生,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阚年方当庭认罪悔改,遂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