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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殴妻子三八节被批捕
时间:2016-03-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农历小年这一天,亳州市利辛县男子夏某酒后回到家,暴力殴打妻子致其轻伤。3月8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犯罪嫌疑人夏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016年2月1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这一天是北方的小年。晚上10点多钟,夏某喝完喜酒后回到家中,此时妻子李某正在给小孩喂奶。李某闻到夏某身上的酒味后有些生气,也拿起家中的白酒喝了起来。李某喝过酒后,夫妻二人发生了争吵。争吵中,妻子李某试图咬夏某的手,后夏某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对夫妻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然而,此后两人再次发生争执。争执中,夏某一怒之下抓住李某的头发,并拿起一根木棍朝李某的头部打了几下。后木棍折断,夏某又拿起家中的木凳子砸向李某,后木凳子也被砸散。经鉴定,李某的头部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次日,李某的哥哥报警。2016年2月24日,夏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在案发后,丈夫夏某没有对李某进行积极医治,这使得李某及娘家人非常气愤,也因此对夏某的行为不愿表示谅解。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施行。在家庭暴力的处置方面,该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李检飞 记者 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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