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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全程录音录像是份“双保险”
时间:2015-09-23  作者:许辉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也可以有效防止侦查人员被犯罪嫌疑人“抹黑”

  在国新办举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称,公安机关正在实行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未来将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9月22日《新京报》)。

  尽管离实现所有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还有一定的距离,网友叫好者仍甚多。毕竟,全程录音录像后,通过语音与图像能够还原讯问过程的原貌,可以证明供述是否自愿、真实以及讯问过程是否合法、规范,比传统的讯问笔录更为直观,更具说服力。

  公众点赞所有刑案讯问都能全程录音录像,是基于对杜绝刑讯逼供防范冤假错案的期盼。从已经曝光的刑事冤案来看,其背后多存在刑讯逼供的影子,而刑讯逼供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是“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错误做法造成的,也是“口供为王”“重结果不重过程”“重打击轻保护”等错误观念支配下的结果,与法治要求背道而驰。

  在各方要求杜绝刑讯逼供的强烈呼声中,除了要求纠正刑事侦查工作中的错误理念,去除违背刑事侦查工作规律的“破案率”等指标外,如何建立更为客观的监督机制被摆到了至关重要的位置。自1995年在英国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开始,这一制度也从我国法学理论界走向实际探索、制度规范,最终于2012年进入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但该条规定并非要求所有刑案讯问都应录音录像,而是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要求“应当”,其他案件则为“可以”。

  此次公安部宣布将实现所有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自我加压,其意义远不止防范刑讯逼供那样简单。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需要来看,这样更能够自证清白,也能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后,被告人以遭受刑讯逼供提请法庭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日渐增多,这其中有些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但也有不少是被告人想以此翻供逃脱罪行。在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而在此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为: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可见,讯问全程录音录像是一份“双保险”,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也可以有效防止侦查人员被犯罪嫌疑人“抹黑”。被告人一旦提出曾遭受刑讯逼供的异议,公安机关如果能够提供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真相则一清二白。

  但要使这份“双保险”真正发挥威力,还应防止“先审后录”或“适时开机”等新的违法取证行为出现。要防止这种可能,就需要加强对录音录像的监督,最大限度实现侦查人员与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分离,保持录音录像时的中立地位,既对犯罪嫌疑人负责,也对侦查人员负责,获取口供的“双保险”才能更好地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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