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奖勤罚懒,弘扬正气,保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检察干警。
二、请假种类
(一)病假。是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一般的病假天数以实际情况(含病历、医院证明等)为主。如无病历证明、医嘱、检查报告证明的,以事假处理。
(二)事假。事假即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的假。当干警需要请事假时,要写明具体事情。
(三)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具体请假天数依国家法律规定为准,额外超出国家法律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四)因公离开县域范围的(学习、考察、会议等)。依权限逐级报批,批准后方可外出。具体请假天数以文件或组织安排的天数为主,额外超出的以事假处理。
(五)其他。其他如无法适用于以上假种的情况再视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三、请销假的方式
均实行书面请假制度,无论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静乐县人民县检察院请假审批表》,经审批后,交由各分管部门备案。如因紧急事情或其它不能书面请假的,应于假后补交请假条。
四、审批权限
请假审批原则上按照“权限范围,逐层审批,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审批,原则上不得越级审批,如超出权限的要逐级上报审批。
(一)凡请假三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的须层报检察长批准;十天以上的须经检察长办公会批准。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两个月以上的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二)党组成员请假,需直接向检察长请假,外出离开县域范围的,须报检察长同意。
(三)假期结束后,应向批假领导报告,即时销假。如有特殊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不履行请假手续和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五、关于请销假管理规定的奖惩
1、全年没有事(病)假,出满勤的干警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个人在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
3、旷工3天以内的全院通报批评,超过5天的给予纪律处分,旷工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本规定不详之处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