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选聘的听证员受邀参加本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义务,遵守会场纪律,保守秘密,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
3、听证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即在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为听证员本人或者近亲属,或者听证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发表意见的,应主动向办案部门说明本人与案件情况,主动回避与该案件有关的听证活动,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二、履职保障
为协助检察机关办案,听证员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由本院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予以保障。
三、选聘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要求,听证员人选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学者、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志愿者、行业协会等组织人员中选聘产生。
四、选聘条件
(一)听证员库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龄在25周岁至60周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法律政策知识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
6、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听证工作安排。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的;
7、其他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三)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以决定其出库,并通知本人:
1、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
2、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听证员;
3、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
4、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五、听证员聘期
听证员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每五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
六、选聘方式
1、主动邀请。对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由本院予以邀请和选任。
2、单位推荐。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积极予以推荐,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3、个人自荐。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可以主动向本院自荐,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意见。
七、选聘程序
1、发布公告(2022年3月30日—2022年4月6日)
在静乐县人民检察院网站、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听证员选聘工作公告,公告期限7天。
2、报名(2022年4月7日—2022年4月11日)
接受本辖区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报名。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报名时提交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聘听证员报名表》1份(本公告下方自行下载填写并打印),组织推荐的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需加盖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公章。
报名者对提交的学历、户籍、报名表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须与原始有效证件相一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选聘资格。
3、初审和考察(2022年4月12日—2022年4月15日)
按照选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考察结束后拟定候选人名单并提请院党组审定。
4、确定和公示(2022年4月16日—2022年4月20日)
本院党组会议听取候选人考察结果,研究确定听证员拟聘人选。拟聘人员名单确定后将在静乐县人民检察院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聘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5、聘任(2022年4月21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正式聘任,在静乐县人民检察院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听证员选聘结果,由静乐县人民检察院统一颁发听证员证书。
八、报名咨询及联系方式
公告发布后,请在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下载报名表,并于2022年4月11日前将报名相关材料邮寄至静乐县人民检察院,或前往静乐县人民检察院(静汾西路31号)现场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
联系人:郝晓宇 张钊
联系电话:0351-7827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