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静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预算收支表
二、静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预算收入总表
三、静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预算支出总表
四、静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静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六、静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基本支出分经济科目表
七、静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算表
八、静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九、静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变动情况及原因
二、“三公”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四、政府采购情况
五、绩效管理情况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七、其他说明
(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二)其他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概 况
一、本部门职责
静乐县人民检察院位于静汾西路31号,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责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机构设置情况
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在职人数36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25人,工勤编制5人,法警5人,1人未上划(留在地方财政。机构内设分四个,分别为综合保障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刑事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静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预算收支总表
二、静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预算收入总表
三、静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预算支出总表
四、静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静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六、静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基本支出分经济科目表
七、静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算表
八、静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九、静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变动情况及原因
数据情况:公共安全支出2018年预算数是530.93万元,2019年预算数是547.29万元,2019年预算数比2018年预算数增加3%;其原因是员额检察官增资,增加一名检察官。其中,行政运行2018年预算数是445.72万元,2019年预算数是464.34万元,2019年预算数比2018年预算数增加4%。其原因是人员增加和人员增资;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预算支出25万元,用于书记员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事业运行57.95万元,用于事业人员工资支出。
基本支出2019年公共预算安排522.2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40.2万元,商品服务支出75.6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48万元。项目支出2019年公共预算安排25万元,用于书记员工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比2019年预算增长3%,原因是人员支出增长。
二、“三公”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与2018年相同,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无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与2018年相同。本单位无因国出国境费用安排,无公务接待费用安排,本单位车辆全部为执法执勤用车,运行费用由转移支付资金办案费安排。
三、机关运行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静乐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75.61万元,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77.05万元,比2018年减少1.44万元,相比较2019年比2018年下降1.9%,其主要原因是节省开支。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静乐县人检察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5万元,用于书记员政府购买服务。
五、绩效管理情况
2019年静乐县人检察院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0个。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车辆编制数有8个,现有车辆数合计5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车5辆。
2、房屋情况;建筑办公大楼和信息技术用房总面积为3764.62平方米。
七、其他说明
(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019年部门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检察院书记员服务。
(二) 其他 2019年我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
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五)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